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当月15日后离职的职工,单位仍应为其缴存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单位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前,缴交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根据人员增减和汇缴金额变动情况,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变更。
第二十条 汇缴金额出现差错的,单位应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调账申请表》,及时到受托银行办理错账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补缴
第二十二条 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职工补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到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将个人补缴部分交给单位,由单位将代职工补缴部分和单位为职工补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转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转出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职工原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职工批量并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工作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批量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应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三)单位委托代办证明;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章 封存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与职工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自与职工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条 已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单位应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八章 托管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转移至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托管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