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震、洪涝、冰雹、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倒房户或危房户,对于已经纳入自治区南部山区农村特困群众危窑危房改造排查对象的,须报请自治区危房办和财政厅,经审查核实批准后列入当年建房计划,并立即组织实施。对于未纳入危窑危房改造排查对象的倒房户或危房户,列入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计划,须报请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经审查核实批准后,参照危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立即组织实施。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对于已经纳入南部山区危窑危房改造排查对象的,与当年危窑危房改造资金一同拨付。未纳入危窑危房改造排查对象的,列入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计划,建房补助资金从救灾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应当在年底前完成,确保倒损房
屋群众有安全的居住场所。
四、旱灾应急救助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市、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深入灾区乡镇、村组调查了解核实掌握灾情,核实受灾人口、缺水程度、缺粮数量等基本情况,随时将受灾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适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收集上报一次灾情,直至响应解除。
密切关注旱情的发展,根据不同阶段的受旱情况,对各类困难群体进行区别分类,按照自救能力强弱建档立册,有针对性的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并将救助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具体为:安排救灾应急资金,重点解决受灾群众的饮水和口粮困难,并采取军民共建、部门帮扶、发放水票、设立供水点、单位包村包户组织抗旱服务队等多种渠道解决群众的饮水困难,重点保障敬老院、低保对象、散居五保对象等特殊群体的饮水;发挥民政部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种植业结构调整、抢种、补种、发展草蓄产业、人饮(灌溉)工程的水利设施维护、兑付退耕还林补助粮款、提前拨付农村低保资金、人工增雨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受灾群众生产自救,多措并举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互助互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旱灾救助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实施旱灾救助工作过程中,对灾情严重,本级政府救助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上级申请补助。请款内容:1、灾害的基本情况。包括受灾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粮食减产情况,缺水、缺粮人口数量、需政府救济人口数量,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等。2、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已安排的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面临的困难、救灾缺口资金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