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启动预案
自然灾害发生后,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区)、市、自治区严格执行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灾情发展态势,参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中设定的指标体系和启动条件,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灾情核实、评估、报告,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组织实施紧急救助。对达不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应参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实施救助。
(三)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社区村(居)委会、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设定的指标体系和启动条件,根据灾情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本级相应级别的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组织实施灾民紧急救助。
(四)紧急转移安置
在接到灾害预警预报或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县(区)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将受灾群众和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紧急转移安置地点要远离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和行洪道,保证转移群众的人身安全。要尽可能通过邻里借住、投亲靠友、借助公房等方式解决住宿问题,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的,可申请调拨使用救灾专用帐篷,确保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紧急转移安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实施过渡安置房救助。
(五)保障基本生活
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以受灾程度和生活困难程度为救助依据,救助款的发放必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重点保障无自救能力的灾民。
1、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在2日(含)以内的,采取发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的方式解决饮食问题;2日以上的,需向灾民提供米、面、食用油等,保证灾民有饭吃;10日以上的,采取发放救助资金的方式解决。
2、天气寒冷时,应为缺衣少穿的灾民提供衣被、火炉等,切实解决好灾民取暖问题。
3、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喝。
4、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三、灾后恢复重建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市、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