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门诊接诊、健康体检、疾病筛查、入户服务(访视或调查)等方式,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其他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村卫生室协助,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逐步实现连续、动态、系统化、电子化服务。
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1.坚持循序渐进,从老年人、慢性病人、孕产妇和新生儿等重点人群起步,逐步扩展到一般人群。
2.坚持居民自愿与积极引导相结合,在服务中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建档和利用健康档案。
3.坚持规范建档,确保健康档案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用性。要建立“以人为中心”的健康管理模式,完整、规范的记录居民健康问题及其处理过程,逐步体现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以及相关卫生服务活动,保证健康信息动态更新且连续,使医疗服务有证可循。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建立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分工协作,有机结合,共同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1.省级负责全省建档工作的部署、督导与考核。提供居民健康档案样式和内容。
2.市级负责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县(区)项目实施。
3.各县(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省卫生厅提供的式样,统一印制健康档案,加强对参与建档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保障建档工作的质量与水平。督促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高效益、高质量的开展建档工作。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具体实施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建档工作,并将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和重点人群的规范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
(1)为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时,要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相关健康档案资料。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居民的健康信息并及时记录在案。
(2)在建档同时,要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应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阅读、记录、存放等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长期保存,防止丢失。要认真做好居民健康的私密保护。
(3)按季度汇总上报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进度,定期分析评估辖区居民健康状况以及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协助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针对性制订疾病谱干预工作方案,使以预防为导向的卫生服务真正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