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09〕3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和省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农民健康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改善卫生服务公平性和转变农村卫生服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完成卫生部提出的“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人数不低于农业人口数的5%”的目标难度很大,任务艰巨。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确保到2009年底,各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人数不低于本市农业人口数的5%。
二、试点县(市、区)的选择要求与申报程序
㈠试点县(市、区)的选择要求
2009年各市要选择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的县(市、区),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的选择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
2.具有良好的农村卫生工作基础,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功能完善,服务水平较高;
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
4.试点县(市、区)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要覆盖县域内所有乡镇。
㈡试点县(市、区)申报程序
试点县(市、区)的确定首先由县(市、区)提出正式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推荐1-2个中等大小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候选县(市、区),由我厅按要求确定我省试点县(市、区)并报卫生部。各试点县(市、区)申报材料(包括本县基本数据、工作情况、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申请等)请务于10月22日前以市为单位统一报我厅农卫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
三、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