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价商[2009]52号)
各区物价局,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工[2009]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8年11月1日起,我局已将部分省物价局授权我市审批的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给区政府(武价综[2008]149号),各区辖区内除省管和市属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制剂价格,由各区物价局审批。市物价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市属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二、各区物价局要严格执行省局文件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区属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局商品价格管理处联系。
附件:一、市属医疗机构名单
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工[2009]65号)(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市属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