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9]199号 2009年7月9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及时疏导价格矛盾,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关于“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收燃油附加的政策自2009年7月15日起执行。
二、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后,道路旅客运输票价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运输经营者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在旅客基准运价上下浮动运价,其上浮幅度不超过30%。道路旅客运输票价的其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实施后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多收燃油附加、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标准下调燃油附加等行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监管,积极配合价格管理部门打击各种“宰客”、“坑客”等行为。
附件:
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
一、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采取在旅客票价外加收燃油附加的方式。加收的燃油附加,用于补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燃油价格上涨而增加的成本。
二、燃油附加的组成与计算。
(一)燃油附加与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实行挂钩联动。
(二)燃油附加的计算公式:燃油附加=燃油价格区间倍数×联动系数×计费里程。其中:
1、燃油价格区间倍数,是燃油价格依序分段排列的各燃油价格区间的位数。联动基点及以下的燃油价格划为一个区间,其区间倍数为零;超过联动基点的燃油价格,每隔0.5元,划分一个区间。联动基点取每公升5.49元的0号柴油价格,当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在5.49元及以下的燃油价格区间,不向旅客加收燃油附加。燃油价格区间倍数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