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二中分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二中分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武价函[2009]27号)


江岸区物价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武汉市第二中学分校学生公寓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岸价[2008]8号)收悉。经审核研究,现就武汉市第二中学分校中山大道1469号和长春街长春小区C栋4单元二处学生公寓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600元。设施要求:公寓单间建筑面积人均10平方米,内设塑钢高低床、书桌椅、电话、衣柜、空调,卫生间配有热水器等。
  二、学校应本着学生自愿住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住宿并收费。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公寓规范化的管理,为住宿学生提供安全、卫生、有序的住宿环境和学习环境。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武汉二中分校在收到本文10日内须到江岸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在实施收费前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