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3万千瓦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3万千瓦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鲁价格发〔2009〕178号)


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核定2×330MW机组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鲁价格发〔2008〕143号文件精神,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3万千瓦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974元(含脱硫电价0.015元)执行。
  你公司执行脱硫机组上网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扣除或取消脱硫电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