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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以上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各区县应制定具体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按5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不低于15%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照第十七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在报销、减免、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疾病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结算清单复印件,经所在镇(街道)或单位审核、区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年救助金额由各地自行制定。医疗用药超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范围的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不予医疗补助。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可以根据参保情况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四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
  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全部免收;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优惠减免项目,医疗卫生部门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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