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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章 医疗保障补助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策规定的医疗减免和医疗门诊补助。
  第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为其解决部分或全部参保费用。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减免照顾。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由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区县财政解决。
  第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按下列等级标准享受门诊医疗补助:一至二级每月不低于300元,三至四级每月不低于250元,五级每月不低于200元,六级每月不低于150元。门诊医疗补助由区县民政局按月发给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第十九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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