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 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医疗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村(居)要组织抚恤定补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 区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区县以上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管理,落实好定点医院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区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有关部门提出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补助等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所在镇(街道)和单位要建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档案资料,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对个人应承担的参保费用要按时缴纳。
第三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户,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