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民通〔2009〕121号)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汕头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减免、政府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范围是: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金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复员军人(包括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