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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三)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的监督,理顺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凡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待遇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积极拓宽渠道,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运行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对于一心为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
  五、严肃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本村选民、选举lT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必须坚决查处。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属于贿选违纪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打击报复违法行为的,由检察机关、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对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贿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从换届选举一开始就要形成打击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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