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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三)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正式选举前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严格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政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了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规范投票行为。实行秘密写票制度,设立秘密划票处,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一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禁止使用流动票箱。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切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一)扎实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选举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二)扎实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制订规划,培训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由县统一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增强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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