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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三)认真制定选举方案和工作预案。县乡(镇)两级要认真制定村级选举工作方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要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联络沟通,妥善解决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要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未经自治区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县(市、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村级财务审计。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要认真督导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民主评议制度(试行)》,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都要列入审计范围,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一)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应该退出,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二)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一般应等于或多于应选名额。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积极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法律规定,试行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制度,提名候选人时,在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着力提高妇女当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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