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发展和完善旅游要素市场
工作目标:实现旅游要素市场合理流动,为云南旅游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类旅游企业积极进入省内资本、产权、土地、林权、人才等要素市场,通过异地信息共享,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业产权交易和资源要素重组,逐步消除限制开发旅游资源和市场壁垒;加快土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旅游企业流转用地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着力培育龙头性民营旅游企业、旅游产品开发建设的专业性公司、旅游中介性服务公司,不断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主体,使之成为参与国内外旅游市场竞争的生力军。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旅游局
实施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三十二)完善旅行社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工作目标:加强对旅行社企业的规范管理。
工作内容:严格按照有关旅游法规规范旅行社及其分社、门市部的设立,严格行政许可行为。对旅行社部门设置实行备案制度,强化其法人责任制。建立旅行社诚信等级考核制度,对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评出诚信等级进行公布,使诚信等级较低的旅行社逐步失去市场,从而被淘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旅行社年检把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旅行社,达不到旅行社设立条件的,坚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三)完善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车和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工作目标:加强对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车和驾驶员的规范管理。
工作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旅游客运企业,投放旅游汽车指标事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部门的意见;对旅游车驾驶员实行岗前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方能上岗。按照“统一受理业务、统一车辆调度、统一运费结算、统一管理经营”的目标,规范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员的管理,旅游客运企业应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奖惩措施的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加大查处力度,直至退出客运行业。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局
实施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局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三十四)完善旅游购物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工作目标:加强对旅游购物企业的规范管理。
工作内容:建立协会会员登记的管理制度,非会员单位不得接待旅游团队;制定旅游购物企业等级评定标准,符合一定等级的方可进入行业,实行经营贵重旅游商品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行购物佣金“公对公”制度。严重违反行规行约和协会章程,经教育不改正的,按照章程规定开除协会会员资格;等级复核不合格的退出行业。
才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公安厅,省检察院
(三十五)完善导游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工作目标: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规范管理。
工作内容:完善导游人员的准人和退出机制。探索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学历限制的新途径,对取得导游资格证申请导游证的,必须与旅行社签定合同或在导游公司注册,并进行岗前培训;持外省资格证的,要加试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合格后方可取得导游证。建立导游诚信等级评定公示制度,对导游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严重违规的导游,吊销导游证,3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质监局
(三十六)完善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工作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云南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工作内容:旅游业协会要认真履行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法律援助、招商招展、产品推荐等相应的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及政策。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社分开,支持旅游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建设,筹备成立省旅游教育、导游、规划研究、旅游会展、自驾车旅游等有关分会,建立健全州(市)旅游协会、州(市)旅游协会各分会。制定和完善与云南旅游发展相适应的旅游业管理、服务等级、质量标准体系,推进旅游协会标准化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健全全省旅游行业和各专业分会的行规公约,建立全省统一的旅游行业自律、诚信经营信息化管理平台、协会自律监督体系及行业自律“奖惩”制度,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协会员工的培训,建立一支职业化旅游协会工作队伍。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民政厅
实施单位:省旅游业协会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公安厅、地税局
(三十七)培育旅游有关中介组织
工作目标:完善旅游有关中介组织,建立健全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中介组织体系。
工作内容:鼓励成立综合性和专业性旅游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旅游行业自律、监督和服务中的作用。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公示服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标准。大力支持和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制定行业服务规范,积极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发布市场信息,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业务。鼓励成立专业性的与旅游有关的法律、会计等中介组织在旅游行业管理中发挥作用。成立旅游保险经纪公司,强化风险管控,完善保险理赔流程。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民政厅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
配合单位:省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商局,云南保监局
十二、进一步扩大旅游对外开放
(三十八)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
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到2015年争取利用省外(含境外)投资超过50亿美元,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集团参与全省旅游开发。
工作内容:加大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策划包装和推出一批资源禀赋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重点旅游招商项目,建立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库。建立健全旅游投资引导机制,完善投资政策,调整投资结构。采取中介机构代理招商、委托招商、网络等新闻媒体招商等灵活多样的招商方式,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大力吸引喜达屋、万豪、洲际、希尔顿等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来全省管理旅游饭店。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的审批手续,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旅游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制度,不断改善全省的旅游投资环境。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商务厅
实施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九)深化国际区域旅游合作
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国际区域旅游合作,提升云南旅游国际化水平。
工作内容:以东南亚、南亚国家区域旅游合作为重点,积极探索建立国际旅游合作的机制、途径,创新旅游合作的方式,拓宽旅游合作的渠道和范围。切实推进GMS区域旅游合作与发展。积极参与和支持云南与越老泰北部的经济与旅游合作,加快“金四角旅游区”和“滇西一缅北区”多条跨国旅游线路为核心的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开展边境旅游和跨国旅游。继续强化与印度、孟加拉国及缅甸的旅游合作,努力打造“孟中印缅旅游圈”。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实施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体育局、外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昆明海关
(四十)建设五大特色沿边开放旅游区
工作目标:探索旅游发展提升沿边开放水平的新机制。
工作内容:立足国家“提升沿边开放”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云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位优势,按照国家“提升沿边开放”战略有关要求,切实加快西双版纳、瑞丽、河口、麻栗坡和腾冲五大特色沿边开放旅游区建设。确定沿边开放旅游区范围,编制有关建设方案和规划,加快五大特色沿边开放旅游区基础设施、旅游城镇、旅游景区、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和口岸设施等综合配套的项目建设,强化区域游客聚散地功能。培育国际中转、配送、贸易会展、出口加工等有关产业,积极发展跨境劳务输出、国际运输、国际结算等新业态的发展,提升服务贸易业务规模和水平,形成以旅游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加强合作,积极开辟一批跨境旅游精品线路。鼓励成立一批外商独资、合资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开拓国际客源市场。加大旅游建立高效的口岸协调管理体制,争取国家实施便捷旅游签证政策,简化通关手续,实现游客出入境便利化,不断提高云南沿边开放水平。
工作时限:2009年— 2015年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商务厅
实施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外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昆明海关
(四十一)深化国内区域旅游合作
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内旅游区域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联合促销、客源互送、无障碍旅游、企业合作、招商引资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经贸合作”、“六省区市经济协调会”、“滇沪对口帮扶”等经贸合作框架下的旅游合作机制,积极推动“川滇藏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滇桂黔喀斯特生态旅游区”及“川滇黔三省长江上游(3省9市)旅游经济圈”、“滇黔5州市无障碍自驾车旅游协作区”等区域的旅游合作与建设,深化与滇沪、滇浙、滇港、滇粤、滇黔桂等省市之间的区域旅游合作。继续推进以“滇西北4+2区域旅游合作论坛”、“滇东南、滇中南旅游合作区”为重点的省内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建设。研究探索国内旅游合作的新机制和新途径,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类型多样的旅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