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完善旅游基础服务设施
1.提升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着力解除旅游业的交通瓶颈制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高标准建成昆明至轿子山景区高等级公路,立项建设西山旅游环线公路、宜(良)九(乡)高等级旅游公路和一批景区(点)公路。协助做好昆明新机场建设工作,确保按期建成投入运营;要以国际一流旅游城市航空港为标准,配置服务海内外游客的便利化设施,打造国际一流的旅游航空服务体系。支持、配合国家和省,把加快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作为昆明乃至云南旅游二次创业的重要硬件设施抓紧抓好。
2.加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深入推进旅游厕所工程,在全市主要景区(点)、旅游干道沿线和旅游集散地扶持建设一批星级旅游厕所,努力提高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旅游城镇、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干道的旅游标识标牌、紧急救援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汽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纳入相关工程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研究制订旅游发展政策,加强对重大旅游发展问题的协调和工作的推进,督促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制度,协调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要以推进全省旅游产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在总结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大胆探索适应旅游发展要求的管理模式,加强县(市)区旅游队伍建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加强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涉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以外的旅游管理和监督事务实行“转办制度”,由市、县两级旅游产业领导和办事机构转交给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并反馈。
(四)建立旅游项目立项征求意见制度
旅游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和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旅游城镇、特色旅游街区、旅游景区(点)和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制定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旅游景区(点)外联道路建设规划、旅游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