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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保部门应根据产生废物单位销售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废物的合同(或协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其他资料,追踪检查下游贮存利用处置废物的单位。涉及外省市的,应当通知相关省市协助追踪检查(相关检查表格附后)。

  四、专项检查进度安排

  检查时间为2009年6月-2010年3月,原则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6-7月)

  环境保护部制定完成专项检查方案,部署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学习贯彻环境保护部工作方案,明确本辖区内的检查重点,对废物产生单位及其下游的贮存、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清查,列明清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8-9月)

  地方环保部门下发检查表格,企业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

  (三)环保部门核查阶段(2009年10-11月)

  地方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逐一开展核查工作。期间,环境保护部将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

  (四)总结上报(2009年12月-2010年1月)

  省级环保部门将本辖区内的检查情况分析总结后上报环境保护部。

  (五)全国汇总及通报(2010年2-3月)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以适当方式向全国通报。

  五、总结报告

  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

  包括专项检查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2、检查对象和范围的基本情况概述。

  3、产生废物单位的检查情况及分析。

  4、贮存、利用、处置废物单位的检查情况及分析。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结论。

  6、推进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的建议。

  7、附件。包括各省市的实施方案。对各单位检查的原始记录复印件;主要工作人员信息(包括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六、工作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追踪检查工作,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安排专项经费。

  2、专项检查涉及外省市的,相关省市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协助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所涉及的下游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检查。

  3、专项检查应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归档,汇总分析。

  4、专项检查中,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发现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可能存在威胁食品安全等其他风险的,要及时反馈给当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或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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