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产生
及处置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环办[2009]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当前,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无序流动、无序利用和无序处置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威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达到台帐清晰,有序处置的要求,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办〔2009〕80号)精神,我厅将开展全省抗生素药、废氯化汞触媒等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对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的专项检查,环保部要求高,调查的技术性比较强,环保部对调查情况要组织抽查,结果要通报。各地要集中时间,组织专人,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组织,强化措施。要严格按照《方案》(附后) 明确的范围、对象、时间及要求,认真排查,逐一登记,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力求不走过场,防止漏报、错报。
三、请各地将专项检查人员名单及确定的检查企业名单于2009年8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检查总结报告及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的表格,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省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联系人: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吴晨波
电话:027-87167386 传真:027-87167383
附件:环保部《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抗生素药渣等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对象
抗生素药渣、废氯化汞触媒及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危险废物或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及其下游贮存、利用、处置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
对2009年1-6月,抗生素药渣、废氯化汞触媒等危险废物或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及后续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废物产生单位及其下游贮存、利用、处置单位自查与环保部门逐一核查的方式进行。环境保护部将随机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
企业自查和环保部门核查,应当审阅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资料,固体废物转移、销售或运输的资料,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应急预案,以及废水、废气、噪声和地下水等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主体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