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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辐射安全许可证颁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加快辐射安全许可证颁证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全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工作,确保实现国家提出的到2009年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发证率双双达到100%的工作目标,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部长令第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按照省厅的委托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手续。省厅拟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任务作为2009年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核心考核指标,并加强与各地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组织专班人员赴各地督查指导。

  二、要加强辐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对于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依照委托权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一个辐射工作单位只办理一份辐射安全许可证。凡辐射工作范围和种类涉及上一级环保机构发证权限的,其辐射安全许可证由上一级环保机构负责审批颁发。

  四、为便于各地环保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开展颁证工作,省厅拟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样本)及相关技术资料在湖北省环境保护网登录存档,相关工作人员可上网下载。

  五、各地要按照“一单位一档”的原则,切实做好放射源档案管理工作;对单一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可按照“一单位一档”或“片区管理”的方式建档。

  要建立辖区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联络名册,包括环保部门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以及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话、手机等,确保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畅通。

  六、省厅许可证办理实行分片负责职,片区负责人除办理片区许可证之外,还负责对分管片区许可证办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分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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