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而形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以及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的资金缺口,用当地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全额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弥补。
为调动地方扩面征缴积极性,对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且上解的省级统筹调剂金超上年的预算单位,省按超收一定比例给予统筹调剂金返还奖励。
十、各地违规扩大支付范围、擅自增加支付项目或提高待遇享受水平等形成的支出,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因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多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人数、项目和标准等造成省级调剂基金少收多付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查实数额在下年度安排收支预算时加倍增减。
十一、各地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任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收入调整建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年度基金决算中予以确认。
十二、实行目标考核,建立养老保险奖惩机制。省政府对各市、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责任考核。考核的重点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面完成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任务完成情况、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历年欠费的清欠情况、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和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全省制定和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加快建设并应用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集中管理全省养老保险全部业务数据,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金征缴、待遇变动、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付能力等实行全程监控。
十四、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制度,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级统筹工作目标,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分级落实基金征管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责任。出现基金缺口的地区,应采取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险资金投入等措施,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可持续运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