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各地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市、县(市)要制定解决办法,并报省备案。
六、省级统筹调剂金每年年初暂按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1.5%提取,今后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七、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省和各省辖市市本级(包括市辖区)、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的责任。预算的编制应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收支平衡和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各预算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之一。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综合考虑全省和各预算单位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应参保缴费人数、预算年度参保缴费率、扩面征缴计划、工资增长、财政补助收入(含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调剂金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因素,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编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综合考虑全省和各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静态总量和动态增减情况、国家和省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待遇形成的新增支出、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形成的退休费用增支等因素,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待遇标准编制。
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保障机制,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预算单位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其预算内的收支缺口,省综合考虑省级统筹调剂金运行及结余情况、各地上缴调剂金情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地方适当动用当地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财政资金配套补助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