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9〕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长效机制,促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接转和劳动力正常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预算管理与基金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和办法,增强全省范围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控能力,在确保当期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着力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级强化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调剂基金的前提下,落实各级政府征缴扩面任务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坚持重在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总体一致;坚持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施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原则,强化业务经办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完善制度、严格监督的原则,以严谨的工作规程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基金安全。
三、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主要目标是,在全省范围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在实施省级预算管理和统筹调剂基金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统筹水平。
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由省制定,各市、县(市)不得自行制定。统一全省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