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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湖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2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进一步建立和深化地方POPs长效管理机制,切实防范POPs环境风险,消减、治理、清除POPs污染,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省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4号),为做好我省持久性污染物(POPs)“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POPs现状评估

  POPs现状评估是开展POPs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性任务,也是针对性编制省级规划的前提条件。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以2006年为基础、以2008年为基准,开展本辖区POPs现状调查。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二恶英类POPs污染源和排放量现状评估及预测、在用含PCBs电力设备及所含PCBs的现状评估、POPs废物现状评估、POPs污染场地现状评估以及POPs环境污染及风险状况评估。调查评估要在2007年-2008年全省开展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基础上,结合POPs更新调查,充分收集利用已有数据,已开展POPs调查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没有基础数据的地区要进行补充调查评估,切实摸清POPs污染现状底数,并按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评估。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行动方案

  各地环保部门在开展POPs现状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本地落实《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和《省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制定POPs消减、监管、无害化处置、执法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建立及宣传等行动方案。对地方前期基础较好的POPs污染防治项目,我厅将积极争取国家和国际合作项目的支持,并在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予以资金支持。

  三、研究制定地方POPs防治保障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辖区POPs污染防治和履约目标要求,联系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本地POPs污染防治的对策、措施、建议以及持久性污染物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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