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调查的通知
(鄂环办[2009]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
为了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贯彻落实《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推进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按时完成环保部要求的“2009年底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与国家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任务,省环保厅拟对全省已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因子、设备型号、设备生产厂家、设备安装单位、系统建成时间、验收单位、验收时间等;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运维单位、系统联网情况、系统能否正常运转等;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排污口是否规范,包括计量槽材质、尺寸是否符合规范;采样系统是否规范,包括采样点位、预处理系统、采样管内陈水排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监测因子是否完整,是否有特征污染物未监测;监控站房与采样点距离是否符合规范限值;监控站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仪器校准和修正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数据采集传输是否符合国标和规范要求;仪器老化程度等。
4.各市(州)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国家污染源监控软件的安装部署情况。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以自查为主,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调查,省环保厅根据各地市调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调查成果
按附表格式进行调查,一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写一张调查表,通过调查,建立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基础资料库。同时,各地需对本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国家污染源监控软件安装部署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汇总,主要对建成系统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建议。
四、有关要求
1.本次调查填报的企业名称、排污口编号应与湖北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上查询的结果相对应,名称或排污口编号有变化的需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