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除违法建筑督办工作的通知
(沪拆联办〔2009〕3号)
各区县拆违办、市城管执法总队、市绿化和市容投诉受理中心: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加强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督办力度,经研究决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违联席办”)委托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总队”)负责拆除违法建筑督办工作的具体事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办案件范围
市城管执法总队拆除违法建筑的督办工作在市拆违联席办的领导下开展,督办以下各类案件:
1、领导交办的投诉信访件;
2、媒体曝光的事件;
3、群体上访的信访件;
4、责任区域不清,职能部门不明确的信访件;
5、其它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基本要求
督办件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方可结案:
1、投诉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属于何种类别的违法建筑(正在搭建或是已经搭建)等,基本情况应了解得清楚无误。
2、区(县)拆违办对此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统筹协调;
3、各执法主体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启动了拆违程序;
4、各执法主体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是否实施了有效控制;
5、区(县)拆违办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是否制定了处置计划或相应工作措施。
6、区(县)拆违办是否与投诉人进行有效沟通,掌握了投诉人的基本诉求和对处置工作的基本态度。
建立月报和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制度。每月25日前市城管执法总队将督办件的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市拆违联席办。市拆违联席办将把各区(县)拆违办和市城管执法总队所进行的督办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各区(县)拆违办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总队的督办工作。
三、督办工作基本流程
1、受理
市城管执法总队对市拆违联席办交办的督办件和投诉受理中心转来的督办件进行登记、分类。
2、移送
市城管执法总队在受理督办案件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拆违案件督办单(统一使用市拆违联席办的文书),移送相应的区(县)拆违办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