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包装标记或者包装标记不符合法规规定;
(三)无危险性识别标志或涂、刷、贴不符合内装物危险性识别标志;
(四)有关包装证书的记载与实物不相符;
(五)所使用包装过期。
第二十条 发生《
上海港口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况的,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的报告后,在2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演练。结合演练实际情况,港口经营人应该对事故应急预案作相应修改。
演练之后的30日内,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演练情况向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交通港口局报送本辖区港口经营人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备案情况。
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有关单位演练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二条 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爆炸、燃烧、中毒、灼伤、泄漏、环境污染等事故时,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港口局、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依据《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助。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市交通港口局、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指挥,积极配合救助,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港口局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作业资质实施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年度审验申请书;
(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
(三)港口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