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装箱装箱证明书(限集装箱装运);
(七)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限限量内危险货物作业);
(八)危险货物鉴定表(限未列明的危险货物作业)。
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后的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散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方式进行申报:
(一)一般散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需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报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报市交通港口局的,可通过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网站申报。
(二)特殊散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需提交稳定剂、添加剂、阻聚剂、抗氧剂和钝化剂等相关证明及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并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报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需要临时变更以下作业内容的,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临时增加作业品种作业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增加作业品种作业申请书;
2、临时增加作业品种的技术说明书;
3、临时增加作业品种作业的专家评审意见。
(二)临时改变作业方式作业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改变作业方式作业申请书;
2、消防、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
3、临时改变作业方式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临时超作业量作业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超作业量作业申请书;
2、临时超作业量作业的专家评审意见。
(四)临时增加作业场所作业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增加作业场所作业申请书;
2、临时增加的作业场所为港口作业所配备的应急器材清单;
3、消防、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
4、临时增加作业场所的港口作业安全评价(估)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交通港口局在受理临时变更作业内容的申请后,5日内完成相应的认定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交通港口局予以认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认定,并说明情况,退回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