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市交通港口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认定,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不予认定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市交通港口局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和管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载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认可范围、作业场所。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载明的认可范围包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品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量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变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品种、作业方式、作业量、作业场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在变更后的30日之内到市交通港口局更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自停业、歇业之日起30日内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交市交通港口局。市交通港口局依法注销停业、歇业的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并定期在市交通港口局网站上公布被注销的港口经营人的名单。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
(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除第二、第七类);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报告)(限第二类气体);
(四)检测证明或者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限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五)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书(限中型散装容器和可移动罐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