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交法〔2009〕50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9月7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上海港口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包装、散装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认定相关行为。
第三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对外开放港区内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临时变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内容认定、超码头靠泊能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定期作业认定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作业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品种、数量及物质安全数据卡;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含申报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四)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
(五)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六)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