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资金。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要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政策的有利时机,将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改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14号)规定,积极争取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供热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项节能改造资金,也可采取财政奖励、贷款贴息等办法,帮助企业筹措改造资金。城市供热企业要增加投入,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金,搞好供热节能技术改造。
(五)理顺城市供热体制,加强运营监管。城市供热原则上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和直供到户的供热体制;多热源供热的,也可实行厂网分离。供热管网原则上应由政府成立的供热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取消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换热站运营,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供热质量差、群众投诉集中的供热企业和换热站运营单位,要加强运营监管,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取消其供热经营权。
(六)加强城市供热工程管理,从源头上保障供热质量和节能效果。所有城市供热工程由供热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凡使用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其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供热系统以及分户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均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要求实行集中供热但达不到入网条件的建设项目,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等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并网供热。
(七)加强城市供热节能技术研发,强化技术支撑。要积极开发、引进、应用城市供热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和设备,不断提升全省城市供热行业的技术装备和节能减排水平。城市供热企业要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研发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年经营收入的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城市供热技术研发中心,吸引供热领域优秀人才,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