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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设立创建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参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和《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完成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镇(乡)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所辖行政村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6、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大,镇(乡)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创建工作深入人心,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指  标  名  称

指标值

参考分值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

>当地平均水平

3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当地平均水平

3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基本完善

8

4

自来水普及率(%)

≥90

4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5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4

环境

基础

设施

7

生活垃圾处理率(%)

≥90

6

8

生活污水处理率(%)

≥40

6

9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0

6

辖区

生态

环境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6

11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6

12

空气环境质量

6

13

声环境质量

6

14

森林覆盖率(%)

山区地区

≥65

6

丘陵地区

≥35

平原地区

≥10

农业

污染

防治

15

水土流失治理度(%)

≥70

5

16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80

5

17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5

1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5

1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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