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
(鄂环发[2009]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活动(以下简称“两创”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创”活动的重要意义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农村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现阶段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但总体而言,粗放型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现代农业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现,特别是农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日益严重,农村面源污染不断加重以及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转移等问题突出,不仅危害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了我省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必须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全面推进农村“两创”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让广大的农村居民也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分级创建
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3个层次。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应从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中产生。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命名。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基本条件是:对创建工作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守则(试行)》,编制实施乡镇环境保护规划;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乡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一(《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创建省级生态村的基本条件是: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建工作有制度和计划;村庄生态良好,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群众环保意识较强,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二(《湖北省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由市、州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由省环保厅命名。
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市级生态村,由各市、州根据全国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申报程序
1.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申报程序。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申报按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和《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规定实施。
2.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申报程序。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对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标准的乡镇和村,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考核预验收。省环保厅根据各地申报创建的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预验收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中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由省环保厅批准命名,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各级环境优美乡镇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
申报各级生态村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以及相关材料。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相关材料包括:村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村规民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资料等。
2.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申报表应由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必须提交纸质文件。申报表、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应分别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3.申报材料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2009年申报材料应于8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逾期未上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省环保厅根据申报情况,在第四季度组织专家组对拟申报省级以上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现场复核。
(四)复查与评估
1.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的创建,由各市、州按照要求进行组织验收,省环保厅命名。省环保厅每两年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称号,并予以公布。
2.被命名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本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三、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到2012年,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其中武汉城市圈各县(县级市、区)至少建成2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5个省级以上生态村。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各县(县级市、区)至少1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3个省级以上生态村。
到2020年,全省40%左右的乡镇创建为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全省20%左右的行政村创建为省级以上生态村。
四、推进“两创”活动的具体举措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创建活动涉及到众多方面,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创建工作协调机构,努力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密切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将“两创”活动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创建生态文明先进单位、文明小城镇示范点、卫生城镇(村)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
(二)综合决策,科学规划。要科学编制创建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联动推进,分步推进“两创”活动。
(三)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创建活动中,要重视发挥本地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大科技投入,重点解决关系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坚持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投入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创建资金。中央、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也要优先安排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特别是创建活动与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广泛宣传、倡导文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