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及各有关辐射工作单位:
值建国六十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执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部长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各市级、县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责任人,将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检查,切实保障辖区辐射环境安全。
二、各有关辐射工作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工作
(一)各辐射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条例》和《办法》,按照法规规定逐项对照检查本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资质和条件,落实安全和防护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安全。
(二)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和转让审批手续。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放射源丢失、被盗、抢等辐射事故。
(三)切实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凡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应在省环保厅规定的期限内抓紧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环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仍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的,各级环保部门将依据权限,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放射源暂存场所及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建立放射源暂存库,并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存有可移动的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库房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监控。放射性同位素须单独存放,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