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二)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 倍罚款。
(三)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 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月的第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安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依法予以处罚。
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
四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