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所有燃煤机组必须按期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按要求分别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电力公司联网运行。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前,需按照《湖北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编制方案,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
该系统烟气采样装置必须按要求设置在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部分,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规范安装的,应在旁路烟道加装烟气温度和流量采样装置。
第六条 所有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完成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DCS系统),DCS系统应按照环保部《
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各项参数。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记录入DCS系统。DCS系统应提供与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接口。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纳入脱硫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脱硫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八条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可持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
省电力公司按照燃煤发电企业实际脱硫上网合格电量支付脱硫电费,不得任意扣减。
第九条 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入炉煤硫份不得超过脱硫设施设计煤质要求,严禁开启烟道旁路运行和严禁脱硫设施无故停运。
脱硫设施因改造、更新、维修或喷油助燃需暂停运行而开启旁路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将暂停原因、暂停起止时间等情况报当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通知省电力公司。
因脱硫系统事故需紧急停运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要主动申请机组停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