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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加强本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本市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收支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124号),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要建立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

  民办高校须在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学费专户”)。学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存入学费专户。

  民办高校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的,须在银行开设扶持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专户”),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到扶持资金专户。政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帮困助学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政府奖励等。

  学费专户与扶持资金专户仅用于核算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民办高校在核算学费、政府扶持资金等收支项目时,应按《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的会计核算举例》(见附件)执行。

  民办高校须在上述两个专户完成开设或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教委备案。

  二、民办高校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使用

  民办高校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学费的,学费应直接转入学校学费专户;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学费应于当日结算并存入学费专户,确有实际困难当日无法完成的,应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

  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收入,并按学年度编制学费收入支出预算。学费实际收入应与预算收入大致相当,其使用应按支出预算执行,分批将学费收入从学费专户中拨付至基本账户中使用。

  民办高校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应同时提交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其使用须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批准的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政府扶持资金且尚未实施完毕的民办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余款存入扶持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三、民办高校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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