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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7.在武汉城市圈试行台湾农民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登记。为了推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含量,在武汉城市圈范围内,试行允许台湾农民从事种养殖业及其产品加工、种养殖业技术服务的个体经营登记。
  8.支持引导农村经纪人发展。主动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形成“政府牵头、工商主抓、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农村经纪人培育和发展工作机制,制定适合区域经济特点的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党校、夜校、农技推广站、科普培训点、职业技术学校等载体,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对农民经纪人和涉农经纪组织免费培训,免费办照。提高农村经纪人执业素质和服务技能。支持成立农民经纪人自律组织,推动农村经纪人由个体向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引导整个行业向品牌化、规模化、组织化经营发展。
  9.放宽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均支持市场主体经营。大力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多元化、跨行业发展。大力支持软件及服务外包、安全评价服务、环境评价服务、健康咨询服务、法律事务服务、科技孵化服务等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
  10.创新企业登记审核体制。在实行“一审一核”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和完善一人完成受理和审核的登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11.鼓励登记创新先行先试。对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城乡市场主体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具体登记疑难问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开拓创新。探索放宽公司类市场主体出资条件,对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债权等,在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履行评估、验资程序后,可以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二、推进武汉城市圈工商部门综合执法改革
  12.积极稳妥开展城市圈内重大案件异地管辖试点。下列案件经省工商局批准,可指定异地工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涉及城市圈两个以上城市的,可指定其中的一个市工商局在查处发生在本市的违法行为同时,一并查处同一违法主体发生在城市圈其他城市的同一违法行为;城市圈内一市工商局在查处本地违法主体违法案件中,发现涉案违法商品由城市圈其他城市的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被城市圈其他城市经营者购买用于销售,可指定查案机关一并查处异地违法主体的涉案违法行为;对城市圈一市工商局属地管辖有困难的案件,可指定与本案违法行为有关联的城市圈其他市工商局管辖,或由省工商局直接管辖,委托异地工商局查办;省工商局认为需要指定异地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13.积极推进城市圈内打击传销区域协作机制建设。实行城市圈内传销动态联手监测,适时发布监测报告和社会预警。实行城市圈传销活动联动整治,适时开展圈内统一集中整治行动,联手挤压传销活动生存空间。实行异地违法案件线索相互移送,传销人员流向相互通报,跨区案件相互联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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