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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鄂工商文[2009]18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6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局务会议,专题研究出台了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意见(办函字〔2009〕271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意见”),明确提出了支持武汉城市圈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综合执法改革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意见。为做好总局支持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和《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分别简称“51条”、“26条”、“18条”)等三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弯道超越”快速发展。
  1.积极开展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名称受理工作。支持符合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内外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表述。
  2.积极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受理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权,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及时受理上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3.支持武汉城市圈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及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工商局申请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省工商局采取跟班学习等方式帮助培训申报授权工商局的外资登记工作人员,做好外资授权登记工作。
  4.支持企业集团发展。支持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条件。在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履行评估、验资程序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6.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条件。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对从事种养殖业、生态旅游农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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