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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手足口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7.3物资保障。
  做好医疗救治、消毒、杀虫药械及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和供应,为疾控、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车辆和通信器材,以保障信息畅通和行动迅速
  7.4纪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7.4.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4.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4.3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手足口病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督导检查


  8.1督查方式。
  督查可采取专项督查和综合性督查、经常性督查和阶段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
  8.2督查程序。
  8.2.1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8.2.2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
  8.2.3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8.2.4检查督办意见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8.3督查方法。
  8.3.1实地检查。对发热出疹性疾病门诊、定点后备医院、流调小分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药品器械储备库及疫情电话等,根据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8.3.2现场调查。采取实地调查询问或模拟考核的形式,对重点防治场所、岗位、环节的工作进行调查,并进行技术指导。
  8.3.3实行督查责任制。把督查对象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追究责任。
  8.3.4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8.4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8.4.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8.4.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9.附则

  9.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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