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4控制院内交叉感染。要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适用的仪器、物品要擦拭消毒。同一病室内不应收治其他非手足口病患儿,如有条件,住院患儿应单独隔离,避免院内交叉感染。要重点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5.2.4未发生疫情的控制措施。
尚未发现疫情时,要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省内及周边县区的疫情情况,充分估计本辖区内可能出现的疫情,做好手足口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好辖区内手足口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病例时及时按本方案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在省卫生厅规定的期限内,实施零报告制度。
5.2.5开展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散居儿童的健康排查。
要组建巡回医疗队,在基层社区干部的协调配合下,深入农村腹地、城乡结合部和散居儿童家庭,开展散居儿童特别是婴幼儿病情排查,搜索发现病例,落实巡回医疗和卫生宣传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等,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监控和防范,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果断地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6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5.2.6.1信息收集内容。
收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手足口病疫情日报表、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手足口病病例标本送检登记表、手足口病临床标本检测结果报表。
5.2.6.2定期报告、反馈。
(1)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由报告单位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在省卫生厅规定的时段内,按要求做好疫情的日报告或定时报告。
(3)暴发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相应地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规范进行报告。
(4)医院要把手足口病病人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将病人病情及转归情况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
⑸手足口病病例标本送检登记表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同时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2.7卫生监督。
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餐饮业、食堂、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各级学校、特别是托幼机构,要坚持晨检制度和疫情、病情报告制度,要认真做好环境、用品、玩具等消毒,加强教室、宿舍的空气消毒及开窗通风。切实加强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水饮食安全卫生。餐饮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格原料采购,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食品加工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无凉菜间的餐饮单位不得制作凉菜,对发生手足口病(EV71感染)的重点地区,严格管理出售凉菜。严格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保证洗刷消毒设施正常运转,确保餐具等公共用具的消毒效果。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制水工艺制水,加强饮水消毒,确保出厂水和末梢水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单位要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同时加强饮水包括桶装水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