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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手足口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4.3报告。
  在发生手足口病暴发和流行时,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性质和危害,可要求各县(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报告;诊断的手足口病要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一旦出现暴发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疫情分级标准时,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人。
  手足口病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手足口病及其处置情况。不得迟报、乱报和隐瞒疫情。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当辖区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要遵循手足口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托幼机构、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手足口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维护社会稳定。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专业机构在处置肠道病毒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河南省手足口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焦作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对策措施。
  5.2.1暴发疫情控制措施。
  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多,婴幼儿和儿童普遍易感。做好儿童个人、家庭和托幼机构的卫生是控制本病的关键。
  5.2.1.1控制传染源。
  (1)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的婴幼儿实行医学观察,严格管理传染源。该病的潜伏期为2~7天,传染源包括患者和隐性感染者。流行期间,患者为主要传染源。患者在发病急性期可自咽部排出病毒;疱疹液中含大量病毒,破溃时病毒溢出;病后数周,患者仍可从粪便中排出病毒。对于传染源按照肠道传染病处理原则进行隔离;隔离期限为临床症状消失后7天。加强医院消毒和污物处理,杜绝院内感染;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限制其陪护和接触者人数,强化洗消措施;对居家观察的密切接触者,由乡镇、村、社区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周边区域的消毒处理措施,每日记录密切接触者有无发热和出疹情况。
  (2)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病人。要不断总结诊治经验,提高临床救治水平,同时,积极配合疾控部门作好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和各种标本采集工作。要严格掌握手足口病病例治愈标准,防止疫情扩散。完善诊疗记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项目齐全的门诊日志,各医院的出入院登记必须详细、认真填写,必须要有详细的家庭地址、家长姓名和电话,以利于开展流调和传染源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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