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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手足口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②血清学检验。
  病人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IgG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③核酸检验。
  自病人血清、脑脊液、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病原核酸。
  3.1.1.3散发疫情定义:发病人数低于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报告标准的所有个案。
  3.1.1.4暴发疫情的定义: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自然村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或1例及以上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为暴发疫情报告标准。暴发疫情的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2疫情的分级。
  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3.2.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3.2.2、重大疫情(Ⅱ级)。
  按照省卫生厅有关规定确定。
  3.2.3较大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疫情(Ⅲ级):
  (1)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300例以上;
  (2)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出现3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3.2.4一般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疫情(Ⅳ级):
  (1)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150例以上;
  (2)在全市范围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行政村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
  (3)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1例及以上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1.1建立市、县、乡三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地要按照要求开展手足口病日常监测工作。
  4.1.2设置监测点。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手足口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筛查)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根据手足口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疫情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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