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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焦政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凡在本计划中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小组,确定分管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其中列入本计划第一部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相关部门务必在5月31日之前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要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同时报送起草说明。送审稿格式分正文、法律依据、参考资料三栏,在正文的每一条款后注明所依据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借鉴外地相关文件的名称、条款及内容,做到正文、法律依据、参考资料三对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的条款,要作具体详细的说明。上述材料须报送一式两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上报审查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通报全市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进度。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55号)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摸透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又要切合我市实际。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不断完善文件起草工作的程序。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以及借助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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