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把质量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质量兴市目标的实现。市人民政府成立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动质量兴市的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广泛宣传。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质量兴市战略,集中组织一些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质量兴市战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制假售假和质量不合格企业的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深入开展“质量月”“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普及质量知识,提高全面质量意识。要引导全社会各界积极投身质量振兴事业,努力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社会氛围,使质量兴市战略深入人心。
(三)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完善市场质量规则。
1.深入贯彻落实质量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执法管理和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改进和充实执法装备,完善质量监督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质量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2.大力开展质量投诉和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要积极引导用户、消费者和企业,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质量投诉、质量仲裁检验等活动,调解质量纠纷。受理质量投诉和质量仲裁检验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完善中介服务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能够由中介组织承担的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完成。加强质量检验、计量测试等中介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公证检验测试、市场商品检验、保险商品风险评估,以及采购验收检验与工程和设备监理工作。完善向社会提供质量政策、管理、评审、认证、法规以及标准、计量信息等规范化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对质量的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依法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规范市场中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