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做好灾害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工作。各级要高度重视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防汛办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灾情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审查、签批制度,明确责任,层层严格把关,确保灾情上报及时、准确、可靠。要加强县、乡统计工作,搞好培训,提高业务技能。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统计上报实时灾情报表,每天要统计上报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灾情严重时,除填报统计报表外,还应上报灾害情况的说明材料,发生人员伤亡的,要及时将死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居驻地及死亡原因当天上报,不能因个别指标统计不全而影响上报时间。要掌握当地社会经济情况的基本资料,对灾情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核灾工作中杜绝弄虚作假,核实后的灾情要及时修正上报。灾情发生后,要及时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并进行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
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查监督机制
防汛抗旱工作责任重大,各行各业和有关人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奋斗,依法防汛抗旱,按照各级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执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和水量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救灾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把各项防汛抗旱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防洪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要加大防汛抗旱工作督察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察监督机制。
(一) 督查组织
市领导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和防汛工作职责对有关县(市)区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自身防汛职责的同时,按照分工对有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督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的防汛抗旱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二)督查内容
1.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分管范围内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情况。
3. 国家防汛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情况。
4. 防汛抗旱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预案制订等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