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4)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5)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前置办理条件
申请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程序后,再持有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证明;
(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4)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投资企业的章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情况说明。
(二)办理程序
已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年的5月底以前,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7大类,具体包括民用机场新建项目、铁路新线建设项目、公路新建项目等18项。
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