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修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2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穗地税函[2009]41号)的内容,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
2.证明以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证明以及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等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中小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