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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就办〔2009〕4号)


  为全面贯彻《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 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郑发〔2009〕9号),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加快郑州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动我市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与任务
  以优化全民创业环境、加大创业扶持、落实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为主要措施,鼓励各类群体、不同形式的创业,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带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规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三化两型”城市建设。全市力争2009年至2013年5年内投入1亿元,建成15个以上创业孵化园区或创业基地,扶持5万名创业人员,至少带动25万人就业;私营企业由7.5万户增加到15万户,个体工商户由23.8万户增加到32万户,带动100万人就业,确保我市城乡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完善落实创业政策
  (一)鼓励城乡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残疾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生、到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7类人员,给予3年的发展扶持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10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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